领导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行使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一)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议、决定,(五)其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职责的行为,第十三条“三资”中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和财务管理的有关委托、服务事项,(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真实、规范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资料,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及财务公开工作,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纳入“三资”中心统一管理,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产、资源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建档等制度,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要求进行公开,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三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咨询,第四十二条“三资”中心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事项:(一)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七条“三资”中心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