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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区人民政府 | 2023-04-15
各行政村(社、场):现将《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14日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规范化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包括村集体资产(房屋、场地、土地、山林、鱼塘和经济林木等)承包(租赁)方面的合同,第二章村级职责第五条所有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草案和发包(招租)方案均由三委会(撤村建居经济合作社、姚渔一场二委会)及村监会(社监会)联席会议讨论起草,合同草案经村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和镇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备案审核后进入发包(招租)程序,第八条发包(招租)方式依据合同项目的底价、年限等,实行分类进行发包、招租:1.底价(按标的年租金计算)在50万(含)以上的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项目的合同,进入慈城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包、招租,5.进入区、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包、招租的流程按照《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北区政办发〔2022〕39号文件执行,涉及房屋类合同流转至慈城镇发展服务办公室、慈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所、慈城镇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慈城自然资源所、慈城综合行政执法队、慈城镇应急消防管理所等部门备案,在镇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需再请联片领导和镇农业农村分管领导审核,与各级人民政府及镇属国有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不流转至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联合备案审批,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凡合同的签订未按照上述管理流程进行审核备案和竞价招租(发包)的,本办法实施后《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慈镇政〔2020〕7号)废止,附件:1.合同签定流程表2.涉及房屋类合同草案备案审核表3.不涉及房屋类合同草案备案审核表慈镇政〔2023〕20号关于印发《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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