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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4-14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0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0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2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3项),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项),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可截至2023年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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