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企业基本信息表、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准备情况表,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第十一条对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以及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责任,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服务,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