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政府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