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我市各类主体在沧州行政区域外设立的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和人才工作站,建设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新人才引育等为目标的人才平台,沧州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创新活力强城市建设以引进项目、企业和人才到沧州市落地发展的飞地孵化器,以引进(含柔性)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沧州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的引才育才工作机构,第三章认定主体和条件第五条“人才飞地”的认定主体为沧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第六条研发机构类“人才飞地”认定条件(一)认定主体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股权,(三)上年度认定主体在该“飞地”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技术研发方面的支出费用不少于300万元,与不少于1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或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第七条飞地孵化器认定条件:(一)认定主体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三)近三年内成功孵化并为沧州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家(含引进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八条人才工作站认定条件:(一)认定主体对人才工作站拥有实际控制权,第九条对申报单位“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认定:人才飞地为申报单位分支机构(公司),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人才飞地”管理期为2年,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飞地”引进培育人才、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第六章考核管理第十二条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城市最多可认定1处“人才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