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创发〔2023〕5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实施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科创发〔2021〕114号,即日启动北京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进度安排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7日(星期五),二、试点条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1.企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五、其他事项(一)中介机构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二)其他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附件:《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