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及《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货运业户及车辆清理工作的通知》(闽运管货运〔2017〕3号)文件要求,拟注销截至2023年4月13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现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4月14日至4月20日),公示期届满后予以注销,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本机关提出(地址:漳州高新区九湖镇圆山大道管廊管理中心一楼,电话:0596-6628917),特此公告,附件: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单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2023年4月14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