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认定、扶持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规范办学,申报前保教费符合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求,教师工资水平达到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第十二条教育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第六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第十四条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第十五条教育部门与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所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教育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第十九条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市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教育、发改、财政和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教育、发改和人社等部门负责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要会同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市监部门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