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按照本办法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类监管,第二章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第十二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风险、关注重点因素等,第十三条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商业保理公司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第十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商业保理公司,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一)评级为A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四)评级为D级的商业保理公司,第十八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