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就业创业证》管理(一)劳动者首次办理就失业登记时,作为记载劳动者就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编号,劳动者凭《就业创业证》编号在本市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确需纸质证书的,(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到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不再统一更换,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咨询电话:022-58958256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