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南宁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二、认定条件(审查标准)(一)企业信誉良好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2.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1.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企业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四)企业需作出承诺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2)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4)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四、其他事宜(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2〕28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