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四条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第十六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