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按照本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监管,综合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水平状况等信息,第二章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业务情况及财务管理、合规经营、加分事项、违规违法或重大风险减分项,第十二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第十三条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第十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一)评级为A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四)评级为D级的融资租赁公司,第十八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