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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金监壹〔202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3-04-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检查完成后及时将检查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编制广西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融资租赁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置,第三十九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及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其监管工作中知悉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秘密必须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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