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第十二条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第三条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第四条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第十三条被商务部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