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期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2022年4月1日以来,为关心关爱货车司机,我局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司机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依法允许辖区内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营运货车延期检测,2023年1月8日起,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请辖区内货运经营者及时进行营运车辆综合技术检测,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局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依法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