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运营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查询了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及现状资料,并提交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更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第三章综合管廊建设第二十三条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第二十九条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第五章档案信息第三十四条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