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提供及扶持补助,第四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作为重要任务,第五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总体布局、项目管理和效能监督等工作,负责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应当按发布计划、征集项目、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向社会发布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计划,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本地区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申报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退出机制,第四章服务提供第十七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第十九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第二十四条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管理与服务情况开展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