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7日关于促进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7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意见》(鄂州政发〔2010〕8号)、《鄂州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鄂州文产文〔2020〕1号)、《鄂州市梁子湖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梁子湖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规划》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成功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行政村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湖北旅游名镇称号的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湖北旅游名村的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湖北旅游名街称号的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创建景区的市场主体建设实行分级奖励:对于成功创建2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5A级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我区境内审批通过的新评定的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梁子湖区境内注册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级特色旅游商品”、“省级特色旅游商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授牌推荐的“旅游购物点”一次性追加1万元奖励,经审核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全域旅游领导小组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所有申报主体申报奖励项目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梁子湖区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完成申报备案,区政府设立区级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奖励基金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