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的,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由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第五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一)查实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承办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承办部门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核实、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基金监督机构,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事项受理、核实、调查、处理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制作《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采取本人到场、委托他人到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到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励,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奖励资金,举报人应及时将本人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存款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