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3年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证对象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编外(小系统)人员、企事业遗属定补人员,将涉及养老待遇领取资格变动的人员信息分别及时报职保中心、居保中心,2.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与卫生所、村(居)委会、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并报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汇总,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于每月5日前将《海安市领取社保待遇未认证暂停发放人员汇总表》和《海安市领取社保待遇死亡人员信息调查汇总表》按备注要求上报至职保中心、居保中心,3.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每月从省一体化平台导出辖区内认证期满前三个月仍未获得有效认证信息的人员,各村(社区)人社服务人员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尽快进行资格认证,5.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在实行常态化认证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推广使用“江苏智慧人社”APP,并对按时完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任务且认证率、准确率均达标、辖区内无冒领行为的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认真组织,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应于本年11月5日前将《待遇领取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考核评分表》上报职保中心,2.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根据通知要求,3.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宣传到位,要让群众认识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关系社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利益,附:1.待遇领取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考核评分表.doc2.海安市领取社保待遇未认证暂停发放人员汇总表.doc3.海安市领取社保待遇死亡人员信息调查汇总表.doc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