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支持阶段性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保供政策》(黑工信消费联发〔2022〕409号)、《黑龙江省支持阶段性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保供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消费联发〔2022〕417号)要求,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黑龙江省支持阶段性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保供政策(第三阶段)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政策申报工作,通过各市(地)申报、组织评审,现将符合相关政策企业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工信厅反映,联系电话:0451-82620320附件:黑龙江省支持阶段性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保供政策(第三阶段)拟公示名单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