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白银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配合组织落实)第三章产业扶持政策第六条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农业类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第七条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第四章要素保障政策第九条新引进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一条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三条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四条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累计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融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第六章项目引进奖励政策第十八条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第七章配套服务政策第十九条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合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条加强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二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和企业不享受该优惠政策,市级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县区、白银高新区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