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本省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在每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育人导向突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由持有单位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十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网站上将所有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公示,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本科)类、高等教育(研究生)类教学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总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第十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省级教学成果奖奖励经费纳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省教育行政部门将省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广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