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精神以及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文件要求,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三、主要措施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全省执行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落实落地,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