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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3-31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四)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实际需要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七)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合同终止、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工作,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签订《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及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第四十六条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第五十二条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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