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记录归集、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第三条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等级评价工作应当成立评价组织,第二章等级评价标准第六条自治区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当按规定参加等级评价,(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开展办学活动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第七条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遵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以及办学评估结果等作为等级评价的主要依据,第三章等级评价程序第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等级评价工作,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第十七条对评价结果为B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第十九条对评价结果为D级(不达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