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评估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建设技术方案及概算审查、财政预算评估、政府采购、验收前置核准、履约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县经信局对本县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资金保障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对县委县政府集中审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经论证评估后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第五章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程序第三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通过县委县政府审定予以立项后,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单位已建信息化现状、上政务云和数据共享情况,第三十七条县经信局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需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建设技术方案及概算审查、财政预算评估、政府采购、验收前置核准、履约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第五十四条县经信局会同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密码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九章安全和使用管理第五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政府数据资源由县经信局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六十四条关于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