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二章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第三章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第九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第十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第十一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第二十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第五章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第六章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第三十六条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