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3月27日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转化和产业化,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四个小类,第二章技术合同资助项目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技术合同资助,第十条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深圳市外高等院校在深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第十五条申请新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的入库机构,第十六条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资助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同一年份同时满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条件的,并且可以同时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资助,新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以同时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资助,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任一项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第二十五条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市外被授牌的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和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