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第九条主导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参与审查国家计量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征求各参比实验室的意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计量比对针对的量、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者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等,第十二条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据有删改的,应当保留删改痕迹;(二)国家计量比对实验结果不确定度分析报告;(三)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复印件以及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完成的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的其他资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六条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一)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二)传递标准或者样品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和运输特性等相关要求;(三)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四)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分析,第十九条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技术专家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国家计量比对数据,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不得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相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