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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规〔202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03-30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2023年3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第六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第四章奖励认定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六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300元给予奖励,第六章奖励程序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承办部门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第十九条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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