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现就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放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序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工作,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放流组织者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在中心城区水域组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在新城区(功能区)水域组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保障种质质量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应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需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提升放流效果市、区两级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水域监管,文明环保放流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放流组织者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情况统计汇总,附件: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禁止放流物种)3.武汉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操作流程4.武汉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申请表5.武汉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指定放流点及地址6.武汉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便民指南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8日附件1、2、3、4、5、6下载:附件附件: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