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3月2日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进行划定,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结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第十二条划定省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批复后的省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更新到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补进的公益林应是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省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结果在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进行更新,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省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区域内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的具体任务,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森林经营单位,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上年度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