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