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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2023-03-28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老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工作,特制定《老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老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老港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老港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三)老港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建办”)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核、上报审批等工作,应当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申请人填写《浦东新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最后由镇人民政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第三章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用地面积标准)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1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二)2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三)3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四)4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五)5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六)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第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农户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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