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开发区政研室、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镇街、申报人、用款单位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区科工商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具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五)各镇街配合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和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九条区科工商信局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事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奖励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方式,符合条件的单位(简称“申报人”)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第十五条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区科工商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经审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建立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二条区科工商信局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自查,第二十四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一)对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