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特此公告,财政部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