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23-03-26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6日责任编辑: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