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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春市人民政府 | 2023-03-25
第二条本市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春市支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由地方储备企业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农发行阳春市支行进行审核确认,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春市支行制定,第十五条地方储备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同时要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春市支行备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春市支行制定,第二十条地方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地方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农发行阳春市支行应当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储备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八条地方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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