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运营监管,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配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许可工作,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将车辆核查相关材料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车辆符合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条件的,不符合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