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省级低碳试点区县创建工作,实现专项资金效用最大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和《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创建全省第一批低碳试点区县专项政策意见的通知》(吴政办发〔2021〕67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吴兴区低碳试点区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见附件,7号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吴兴区低碳试点区县专项资金的通知7号附件9-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创建全省第一批低碳试点区县专项政策意见的通知3533955-15857-119-通知公告分享到:QQ空间【关闭窗口】【返回顶部】【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