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第五条设立安吉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领导,分别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分管财务的理事会副主任和相关领导兼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财务资产管理科,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合作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使用方案,合作发展基金提取、年度预算、使用方案等列入县供销联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一般由县供销联社财务资产管理科审核,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需报请县供销社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经分管社领导、分管财务的社领导(管委会副主任)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核后,对申请合作发展基金的项目使用实施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项目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