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有权申请回避,第十二条工业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因查处违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实施的监察,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由2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应当依法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