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督学是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聘任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八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对挂牌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标明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学校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主要内容包括:1.学生“双减”工作、“五项管理”执行情况,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向县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