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7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是指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有关专利服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第四条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进行管理,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第七条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三章代表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公共信息发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