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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 2023-03-22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本年度评价入库工作将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可享受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税收优惠,二、评价条件(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三、评价流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须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由省科技厅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按批次进行公示,由省科技厅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可登录http://www.innofund.gov.cn/政策法规栏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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