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亮基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本局于2023年2月10日起连续三十日在本局的公告栏及连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可在《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