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奖励,获得宁波市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慈溪市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的给予1.5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对市内旅游饭店和旅行社创建品牌、业绩提升等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复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省品质饭店金桂级、银桂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绿色饭店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按每人次5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补助,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游企业1万元、0.6万元、0.3万元,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游企业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25万元。